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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税[2016]127解读深港通与沪港通税收政策对比
     发布时间:2017/1/5    来源:   阅读次数:1688
     
    12月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联合下发《关于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27号。为方便各位纳税人及读者加深对“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以下简称“深港通”)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以下简称“沪港通”)的税收政策的理解,解税宝小编对现行相关政策文件进行对比解读,内容如下:


    项目      投资者类型     深港通税收政策     沪港通税收政策


      财税[2016]127号


    财税[2014]81号


      关于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转让差价所得


    内地个人投资者


    自2016年12月5日起至2019年12月4日止,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014年11月17日起至2017年11月16日止,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内地企业投资者


    计入其收入总额,依法征收企业所得税


     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个人和企业)


    暂免征收所得税


    H股股息红利所得


    内地个人投资者


    H股公司按照20%的税率代扣个人所得税


     内地证券投资基金


    按“内地投资者”政策执行


     内地企业投资者


    1.连续持有H股满12个月的,免征企业所得税;  不到12个月的,计征企业所得税;2.企业自行申报企业所得税


     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个人和企业)


    1.上市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2.属于与中国签订的税收协定的他国企业或个人,按协定股息红利所得税率低于10%的,企业或个人可以自行或委托代扣代缴义务人,向上市公司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享退税申请


    非H股股息红利


    内地个人投资者


    1.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按照20%的税率代扣个人所得税;2.在国外已缴纳的预提税,可持有效扣税凭证到中国结算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税收抵免


     内地证券投资基金


    按“内地投资者”政策执行


     内地企业投资者


    1.连续持有非H股满12个月的,免征企业所得税,不到12个月的,计征企业所得税;2.非H股上市公司已代扣代缴的股息红利所得税,可依法申请税收抵免


     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个人和企业)


    1.上市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2.属于与中国签订的税收协定的他国企业或个人,按协定股息红利所得税率低于10%的,企业或个人可以自行或委托代扣代缴义务人,向上市公司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享退税申请


    印花税


    内地投资者


    按照香港特别行政区现行税法规定缴纳印花税买卖按成交当日价值的千分之一交印花税;不经买卖而转移除按当日价值的千分之二交印花税外,另加5$。  


     香港市场投资者


    1.买卖、继承、赠与深交所上市A股,出让方按千分之一的税率征印花税,受让方不征印花税2.参与股票担保卖空涉及的股票借入、归还,暂免征印花税。


    买卖、继承、赠与深交所上市A股,出让方按千分之一的税率征印花税,受让方不征印花税


    营业税与增值税


    内地投资者、香港市场投资者


    价差所得免征增值税


    价差所得免征营业税


    对比结论:


    1.转让上市股票差价所得,深港通、沪港通的所得税政策基本一致。


    (1)内地个人投资者差价所得,暂免征个人所得税三年,二者区别在起止时间上;


    (2)内地企业投资者差价所得,计入收入总额,征收企业所得税;


    (3)香港投资者不论个人还是企业,均暂免征所得税。


    2.转让上市股票差价收入,深港通、沪港通的流转税政策基本一致,均为免税政策。


    受“营改增”政策影响,法规文件中,沪港通免征营业税,深港通免征增值税。


    3.股息红利所得,深港通、沪港通在税收政策上完全一致。


    4.印花税方面,深港通明确了“参与股票担保卖空涉及的股票借入、归还”的免税政策,沪港通对此没有提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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